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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款济贫的贪官值得同情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9:21 生活报

  前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如今处在一个漩涡里:一方面,法院终审认定他犯有受贿罪(22.5万元);另一方面,法院也认定他的确将大部分贿赂款项(15.47万元)用于公务活动,可作为从轻量刑的证据,因此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本报昨日报道。余斌事件引起了舆论极大关注,关注的焦点是他用贿款济贫,值不值得同情。

  值得同情:为官之困是事实

  余斌并没有将所得贿款据为己有,而是用于扶危济困,是另一种形式的“为人民服务”,他的结局值得同情。

  在我国部分省区,一些基层政府官员所能调动的社会资源比较有限,所能自由支配的办公经费更是少得可怜。如果要解决工作中的重大困难和问题,一些官员就不得不另找途径筹集款项,这也是许多政府官员热衷于跑项目、招商引资的原因。余斌从某些既得利益者的手中拿到了一些贿款,用来维修渠道、救济贫困村民,用他自己的话说,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样的说不清、道不明的事例并不鲜见。从这个意义上说,余斌之案的意义在于提示我们思考:怎样才能让为官者能够做到既有为又无愧?蔡方华

  不值得同情 “为民”不是免责借口

  余斌案有许多方面引起我们对腐败问题的更深忧虑。

  忧虑之一是,何以像余斌这样曾经十分优秀的纪检干部,也轻易接受贿赂。不论余斌怎样解释自己的动机,当他接受别人的贿款时,就证明了那样一句话,长期注视着罪恶的人,罪恶也在注视他。忧虑之二是,既然他这个副市长所能支配的款项也就一万元,那么,在他出手15万余元济困时,有关部门为什么没有问一问这些钱是从哪来的?南都

  如果可以以“为民”的名义免罪,那就是说可以“为民”受贿了?那么这样的受贿竟然有些“高尚”的意味了?这简直是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亵渎!如果成克杰、李真们在法庭上说:我受贿的巨款是准备将来捐献给希望工程的,那我们是否应当把他们放出去捐款呢?受贿就是受贿,我不知道有些媒体所称的“另类受贿”是什么意思!受贿如果盖上“另类”的遮羞布,是否也遮去了法律的冷峻和无私,是否也遮住了人们明亮的双眼?(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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