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婊子”立了“牌坊”应该叫“牌坊”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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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5:03 四川在线 | |||||||||
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将受贿所得用做扶贫济困被轻判,引发了各界“另类贪官”抑或“好官”的争论。值得注意的是,同情者不在少数。持同情态度的理由大致有四类。一是数额小,二是得罪了人,三是平时表现不错,四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人民网8月2日报道)。 本人不想从法学角度研究此案量刑是否恰当,单就同情者所持的理由,便足以探讨一番了。
关于数额小。临湘市教育局一干部直言不讳地说,“现在被查办的那些贪官,个个有车、有别墅、有情妇。余斌有什么?”对于这种论调,笔者可就奇怪了:有法庭已经认定的9.5万元受贿、10万元违法所得还不够吗?如果是一个站在大街上的平民百姓,有人会平白无故送他20万吗?贪官有大小之别,但小贪官仍然是贪官。反腐败如果抓大而放小,那只能导致恶性循环,劳而无功。 关于得罪了人。即便真的得罪了人,也不管你得罪了多少人,得罪的是什么样的人,受贿的事实总不是莫须有的,也不是人家强加于你的。受贿与否,是不是贪官,都跟得罪人没有直接联系。兰州的贪官市长与贪官书记关系不睦,市长举报了市委书记,市委书记不能因得罪了市长就不是贪官,市长也不因得罪了市委书记就成了清官。有的并没有得罪过人,照样是贪官;有的得罪过不少人,照样是清官。这样的例子是不胜枚举的。 关于平时表现不错。余斌平日口碑很好,工作能力强,有过很多不俗表现。但这与他是否为贪官是两码事。如果非要联系起来,最多也只能别扭地称他为“好贪官”,意即做过好事的贪官。进一步推论,一个革命队伍里的同志,忽然成为叛徒,就应称之为“革命叛徒”,这显然不合逻辑。所以,称余斌“好官”,绝对是性质上的错误。法不容情,无论你功劳多大,资历多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由是观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更是荒谬绝伦。有人这样感叹:“他的另类受贿导致了他的另类悲情,尽管出发点是为民的。”如果可以以“为民”的名义免罪,那就是说可以“为民”受贿了?那么这样的受贿竟然有些“高尚”的意味了?这简直是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亵渎!如果成克杰、李真们在法庭上说:我受贿的巨款是准备将来捐献给希望工程的,那我们是否应当把他们放出去捐款呢?余斌在纪委工作多年,干部收受款物应当如何处理,他不会不清楚。受贿就是受贿,我不知道有些媒体所称的“另类受贿”是什么意思!受贿如果盖上“另类”的遮羞布,是否也遮去了法律的冷峻和无私,是否也遮住了人们明亮的双眼? 不能不想起那句关于“婊子”和“牌坊”的俗语,借来拷问善良的同情心:“婊子”立了“牌坊”应该叫“牌坊”吗?(作者:赵炳臣) 相关专题:湖南临湘市副市长受贿款扶贫引争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