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余斌现象”中值得重视的三个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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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2:55 燕赵都市报 | |||||||||
在“余斌”受贿案中,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来,这就是余斌有在纪委工作11年的经验,因此,按理他对什么是受贿应该是清楚的。但从他对接受基建老板8.5万元现金的解释来看,似乎他并不清楚,余斌说,“我当时的想法是,只要自己不占有这笔钱,用这钱来解决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和矛盾,并不构成原则性的问题”。如果他真的对受贿浑然不觉,事情更糟糕,因为这说明这样一个事实:腐败深入到每个人的骨髓,以致像余斌这样的“好”官都不觉得自己收受贿赂是一种犯罪,或者说,只要动机良好就可以受贿。
假如动机论是导致余斌受贿的主观因素,那么,财政压力及对财权支配的矛盾则构成了他受贿的客观因素。余在谈到自己受贿的原因时,认为自己作为一个副市长,每年的公务经费根本不够解决大量实际问题,而如果将收受的钱财上缴单位,自己又失去了支配权,故采取了这种“高风险”的方式。这典型地反映了现实中在很多地方尤其是不太富裕的地方官员事权与财权的冲突。官员的权力很大,要办的事也很多,像余斌在任副市长期间,分管财政、城建、国土、政法、信访等工作,而由于财政压力,自己支配的钱有限———县财政每年拨付给他的费用仅为1万,其中还包括他用车的费用。这种事权与财权不一致的情况,使得一些想为民办事、有所作为的官员,往往不得不采取其他办法去弄钱。比如,我们常常看到一个市长为了开展工作,到一个单位特别是企业要求经济支持一下的现象,大家对此也感觉习以为常。这种官场的“潜规则”,对余斌的受贿或多或少是有影响的。 另外,对自己为什么不按组织程序把赃款往上缴,余的理由是,“上缴不外乎有三个部门,自己的单位、检察院、纪委。交给了自己的单位和检察院,这些钱可能会变为一些单位的职员奖金;交给纪委,我作为一个副市长解决实际问题时又会捉襟见肘。”由此可见,平时把赃款变成反贪部门职工福利的做法,也是有的。而这种部门利益的最大化,实质上也是一种变相的腐败。 邓聿文 相关专题:湖南临湘市副市长受贿款扶贫引争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