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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接受舆论监督是为官者的本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11:09 燕赵都市报

  作者:毛飞

  近日,原辽宁省阜新市市委书记、人大主任王亚忱将《中国青年报》告上法庭。原告认为该报今年5月18日刊载的《一个退休高官的生意经》一文严重失实且存在“侮辱人格”的问题,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王亚忱及其子女要求该报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共220万元。(《法制日报》8月8日)

  这两年来,政府官员状告媒体的“名誉权官司”屡见不鲜。原湖北枣阳市原市长尹冬桂、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焦玫瑰、原安徽临泉县县委书记张西德都曾通过诉讼途径捍卫自己的名誉权,王亚忱诉《中国青年报》除了在索赔金额上创造了历史新高之外,倒也算不上新鲜事。

  事关政府官员的名誉权官司,往往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一大难题———感到头疼的绝非只有中国的法官。熟悉法律史的人都应该知道,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新闻舆论监督和官员名誉权之间的冲突常常让法官们陷入困境。直到《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如何平衡这对特殊的公权与私权,方才找到了明确的答案。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正当民权运动风起云涌之际,《纽约时报》在力挺马丁·路德·金等民权斗士的同时,对政府当局的丑恶行径予以了毫不留情的抨击。蒙哥马利市负责警察局的民选市政专员萨利文认为该报所报失实,率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50万美元的名誉损失,其他一些官员也纷纷效法。一时之间,《纽约时报》就被要求索赔达500多万美元之巨。

  官司打了4年,从地方法院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结果,9位法官一致判定《纽约时报》胜诉。大法官威廉·布伦南在判断书中指出:当公职官员因处理公众事务遭受批评和指责,致使其个人名誉受到可能的损害时,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公职官员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指责是出于“确实恶意”。

  《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是世界法律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此案的最终判决在学理上厘清了新闻舆论监督和官员名誉权的关系。新闻舆论监督体现着公民权利对于公共权力的制约,其内蕴着公民自由表达的天然权利;而官员由于获得了公共权力,其私权利必须受到相应缩减。就重要性而言,官员的私权必然低于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权利。因此,新闻舆论监督重于官员的名誉权。

  厘清了新闻舆论监督和官员名誉权的轻重关系,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把握的操作原则就一目了然了:官员只能就媒体“明知其言虚假,或贸然不顾它是否虚假”的“确实恶意”行为提起诉讼,并且官员承担举证责任,除非官员自己能够用充分的证据证明媒体报道存在“确实恶意”,否则即便新闻报道存在疏漏,官员也不能动辄诉讼索赔。

  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尚未对名誉权侵权问题做出确切规定,“官员名誉权”就更是缺乏成文规范了。具体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缺乏常常使面对官员名誉权官司的法官们一筹莫展。我认为,在法治的大框架下,存在许多不同法律体系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在官员名誉权的问题上,新闻舆论监督重于官员名誉权这一原则对于我们同样应该适用,“确实恶意”可诉与官员负举证责任应当成为法官裁判此类案件的基本准则。

  对于政府官员而言,接受或忍受新闻舆论监督是为官者的本分。至于名誉权,它优先属于那些无权无势的普通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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