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警方不宜公开嫖娼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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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10:40 新京报 | |||||||||
日前,重庆某设计院副院长在一美容院嫖妓,结果被抓了现行,堂堂副院长竟哭着向民警下跪,要求“放他一马”,“若被我家人知道了,妻子非离婚不可,孩子也不会认我这个爹,单位里更是呆不下去。”(据9月25日《重庆晨报》)。 嫖娼者被抓后的第一反应,都是怕自己的事情被他人知道,而无颜面对家人与单位,这样的场面既让人好笑,但也发人深思:嫖娼之类与风化有关的违法记录是否应当公开呢?
要知道,即使强奸等刑事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也要受到尊重,不得公开审理。举重以明轻,在查办嫖娼之类的违法案件过程中,更应体现对于当事人隐私尊重的精神,警方不能主动扩散当事人的隐私。 当然,笔者并不认为所有与性有关的东西都是隐私,警方都承担着不向他人泄漏的义务。比如在1996年美国通过了《梅根法》,就是要求所有的有过性侵犯记录,在迁入新的社区时应当登记与公告。但是这样的立法的宗旨是为了防止其他公民成为潜在的被害人,而选择了暴露当事人的犯罪记录的办法,这样的利益平衡的过程,正是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了,如果没有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政府必须保护公民的隐私。 我们知道,嫖娼是一种风化类的罪错,这类违法在犯罪学上称之为“无被害人”犯罪,根据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有权对于这样的行为进行处罚,以保护社会秩序及最起码的公共道德。但是正是因为这样的违法“无被害人”,也就失去了为保护他人的利益强行公开当事人的违法记录的理由。 同时,嫖娼者信息被主动告知家庭与单位后,往往会产生新的社会排斥,不利于当事人改过自新,甚至又会在家庭与单位内部产生新的紧张关系,甚至会激化矛盾,从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邹云翔(江苏检察官)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