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新世纪周刊盘点2006:感动来自平民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1日13:53 新世纪周刊
我们谨把敬意,致给那些不仅仅是为自己个人利益着想,同时也为公众利益着想的中国公民。在2006年,这些人以自己的理性、良知、智慧和行动,以水滴石穿的精神,为社会公正、公民权利而努力,为国家的民主、自由和富强,尽着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哪怕是一点一滴。现在,他们不是某个人,而是一个群体。我们把他们称作新积极分子。 新积极分子 他们是中国新积极分子的代表,他们相信个人的努力能够带来国家政策的改变和社会的进步。他们采用的方式理性、灵活而严谨。他们的努力提高了公民在政策制定过程的参与度和政治能见度。 他们用自己的行动诠释着一个人对国家和社会应当担负的责任。他们既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亦启发了很多人。这类新积极分子,正越来越多。 周泽:养路费是否合法还是个悬疑 对养路费争辩4个月,周泽依然坚持 这是一个涉及5400亿元的争论。至今,争论还没有停止。 争论的起点十分偶然。2006年7月底,郑州爆出“天价滞纳金”事件,一辆8万元买的车因为2003年以来没有交养路费,被郑州有关部门查获,要求补交养路费和罚款、滞纳金一共76万元,其中滞纳金49万多元。 在郑州交通部门看来,这张天价罚单有据可依,《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中规定:滞纳金的收取是按天计算的,每天的数额为当月养路费的1%。这没有平息争论,评论家批评如此高昂的滞纳金虽然合法但不合理。 根本不是那么回事 不是车主也不准备买车的周泽,起初并没有关心这场争论。8月上旬,有媒体编辑向这位律师约稿,请他写一篇关于此事的评论,他才开始收集有关资料,了解这个事件。 周泽用了一个多星期研究养路费到底是怎么回事,并调阅了之前的评论,发现所谓“合法不合理”的观点“根本不是这么回事”,他发现“天价滞纳金不仅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不仅天价滞纳金不合法,就连养路费征收本身也是不合法的。” 周泽把他的这篇文章以“周三畏”的名义贴到了网上,并投给了《法制日报》。因为坚持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是有道理的,是之前很多人都没有发现的”,“为了引起重视”,周泽又把文章投给了《检察日报》。周泽在文中指出,根据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修正后的《公路法》一经通过立即生效。也就是说,根据法律,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主已无须缴纳公路养路费,交通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 “既然认为它有道理,当然就想让它广泛传播。”周泽说,“我是希望这篇文章能得到广泛传播,至于能不能引起轰动效应,我倒没想过。” 无论周泽想过与否,这个观点确实引起了轰动。媒体纷纷转载、评论或跟进报道。养路费违法征收问题成为8月份的热点新闻。 根据2006年5月11日中国国家交通部部长李盛霖在全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全国养路费年收入约为900亿元左右。如果周泽的说法是正确的话,大致估算,6年期间,共违法征收养路费达5400亿元。 这无疑是个极其惊人的数字。 交锋 周泽关于养路费征收违法的观点抛出后,四川、广东、辽宁以及深圳等地方的养路费征收部门先后站出来驳斥,称其说法“是对相关法规断章取义的理解”,认为在相关税收没有正式出台前,收取养路费是保证公路养护的必要方式。 这些回应在周泽眼中是没有道理的,“当我的观点受到批评时,我需要做出解释、说明。这是作为一个学者应有的严谨态度。”周泽的另一个身份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针对各地交通部门有关负责人的反驳,周泽又写下了第二篇文章《养路费真的合法吗》,同时开始收集各个省的养路费征收依据,“凡是涉及养路费的资料我都收集”。 周泽在研究中发现,养路费征收不仅不合法,而且不合理。公路养护作为对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理应通过依法征税形成的公共财政来支付。车主使用机动车已经向国家缴纳了多项税收,国家完全可以也应该在税收形成的公共财政上对养路资金作出预算,而不应向车主收养路费。养路费征收本身的秩序就很混乱,各个地区的征收标准也不同,甚至出现“招商引车”抢夺养路费费源的怪现象。“这个制度不应该存在。”周泽得出了自己的结论,他决定“写一个东西,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征收养路费的法规进行全面审查”。 没等周泽动笔,10月30日,媒体报道交通部已经下发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这让周泽很愤怒,“征收养路费受到这么广泛的质疑,交通部没有做出任何回应,就断然发布这个文件决定继续征收。这是对公众的一种蔑视,也是对民意的蔑视。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法律的一种蔑视。” 当天,周泽一气呵成写了一份公民建议书,并用特快专递提交给全国人大法工委,要求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违法问题并对违法征收养路费进行问责。 回应 11月23日,各门户网站都在显要位置转发了新华社的一篇通稿:《国务院法制办称燃油税出台前征收养路费合法》。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就养路费合法性的争论做了一个说明。 在周泽看来,两部门负责人的答记者问是对社会舆论的回应,值得肯定。不过根据《立法法》第42条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此,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的答记者问“只是一种公共关系行为”。 “如果说这两个部门是在解释法律的话,这也只是一种非正式解释,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周泽强调。 而根据《立法法》规定,对非国有资产的征收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在周泽看来,对车主征收养路费显然属于对非国有资产的征收,理应制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无权作出规定。 海南大学的法学教授王琳则质疑“两办”的回应程序,认为一个是权力机关的下属机构,一个是行政机关的隶属部门,不宜在一起就一项违法审查共同“答记者问”。 在周泽看来,这个答记者问并不能打消人们对养路费征收违法的质疑,也没有能够为养路费的“合法之争”划上句号。周泽说,“养路费征收是违法还是合法,还是个悬疑。” [1] [2] [3] [4] [5] [6] [7] [8] [9] [10]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