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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灵:消除舆论审判需司法公开助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09:20 金羊网-新快报

  志灵

  12日,最高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新闻发布体制正式建立。未经批准,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题发表议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同时表示,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

  在法治社会中,司法独立是审判公正的基本前提,而新闻媒体对涉诉案件的采访报道属于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两种不同的价值判断分属不同的理念,本应并行不悖,但在很多时候,由于司法独立与媒体的言论自由之间存在着交集,导致了某种程度上两者处于紧张状态,“舆论审判”就是两者之间对立和冲突的极端体现。

  从法理上讲,秉承着司法独立理念的法官,其并无接受媒体采访的义务,其与公众的“交流与沟通”主要而且也只能通过公开的裁判文书,通过其中的推理和说理过程来和公众进行“神交”。在这个意义上,司法机关通过新闻发言人的庇佑,让本应保持低调和谨慎的法官“躲藏”在案件之中,无疑是对司法独立原则的一种具体细化,值得肯定。

  力戒“舆论审判”固然值得赞赏,但我们却不能狭隘地理解“舆论审判”。真实的“舆论审判”是媒体在歪曲案件事实或者曲解法律含义的前提下,通过社会舆论对案件审判施加压力,从而左右审判结果的“非理性舆论”,而对于那些公正和客观的报道,无论如何都不能以防范“舆论审判”的理由来加以剥夺。

  我们更应该注意到的是,我国目前的被冠以“舆论审判”的所谓“舆论不理性”,其实并非真正的“舆论审判”,而不过是基于逻辑自洽性和常识对司法裁判的合理怀疑。在以裁判文书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司法公开,并没有按照相应的规定落到实处时,仅就事实而言,媒体的报道也是“雾里看花”,遑论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客观与公正。

  因此,消除“舆论审判”不能仅仅规范媒体,更重要的是法院在司法公开上做足文章。更确切地说,只有在司法公开的前提下,“舆论审判”才会有现实的意义以及规范的必要,否则,单向度地苛责媒体非但不能消除“舆论审判”,反倒使得媒体对司法独立性本身是否藏污纳垢产生合理的怀疑,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法治的严重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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