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
提要 也许女富豪吴英是罪有应得,但社会更加期待的是,通过法庭内外的辩论和判决,我们今后会形成一个轮廓清晰的民间金融市场边界。
4月16日,吴英案在浙江金华中院受审。检方以集资诈骗罪指控吴英,认为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多种名义,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9亿元。
对于吴案本身,我们不做过多评论,吴是否应负法律责任,以及其法律责任多大,自有法官根据现有法律去裁决。从检方的指控中,我们想到2003年曾引起社会关注的另一案件:孙大午案。从现有法律看,两案的行为和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是非法向公众吸储,只不过孙案检方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起诉的。
之所以将孙案拿来一起评说,是因为在同类性质案中,这两起案件受到的社会关注最多。而社会关注它们的一大原因,除了一个是女富豪一个是有着理想主义色彩的农民企业家外,在于它们揭示了一个共同的问题:民间金融的尴尬生存及其合法性困境。这一点尤其在孙案中表现得明显。
尽管中国的民间财富庞大,但民间金融至今未获合法的“身份”,这有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从历史看,为最大限度地集中财力发展国民经济,形成了由国家垄断的金融制度安排,从观念和制度两方面排斥民间金融,致使我国长期没有正视民间金融应有的社会地位和功能;从现实看,一方面是金融当局担心放开民间融资会出现非法集资、扰乱金融秩序的事情,另一方面是民间金融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成为非法金融而长期遭到政府严厉打击。鉴于此,民间金融长期被政府部门忽视甚至敌视,限制发展也就是非常自然之事了。
在中国现有的金融制度安排下,以及出于金融机构的自利本性和对风险的控制,银行主要为大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服务。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和农户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可能的道德风险很难从银行贷到款,而资本市场的国有性质也使得直接融资的渠道对它们基本堵塞。因此,企业或个人要发展,只能转向地下钱庄或向一些亲朋好友等特定人群或公众借贷。但是,民间金融的未开放使得放贷者必定要考虑到此种政策风险,所以,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都高于正规市场的利率,这实际上是对政策风险的预先补偿。民间的拆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民营经济的融资难问题。当然,在高额回报的背后,民间借贷也潜伏着巨大的风险。
由此可见,金融垄断必然会造成金融稀缺,金融稀缺又必然会造成民间的高利贷,而且这种对民间金融的压抑越久稀缺越大,反弹也就越厉害。这说明我们的宏观政策和金融制度安排存在问题。要最大程度地减少高利贷等各种民间借贷乱象,不是干脆取缔民间借贷——事实证明,也取缔不了——而是变“堵”为“疏”,改革我们不合理的金融体制,开放民间金融,特别是依法界定合法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边界。
民间借贷活跃,说明其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在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这种需求的情况下,允许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机构公开化和合法化,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从各国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来看,专门法律、自由、监管与组织形式构成了各国规范民间金融的基本要素,并由此构设了民间金融合法化的界限与标准。其中,专门立法主要是针对那些对社会具有较大影响的具有全国性组织形式的民间金融,其目的不仅在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贯彻国家金融意志,还在于用法律减小对民间金融限制的随意性,增进其自由的安全性,并缩小国家对其他民间金融的直接控制范围。只有这样,才不至于使民间金融活动只能游走在法律边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