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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杰:习水案检方撤诉后的新悬念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24日07:11  重庆时报

  作者:李克杰

  习水嫖宿幼女案近日陡生变故: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已经撤诉!撤诉的原因是“检察院审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要补充侦查”。(4月23日《广州日报》)

  必须指出,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检察机关有权提出撤诉。从一般法律意义看,检察机关撤诉主要基于两类情况:一是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是遗漏罪行、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而补充侦查的最终结果,对事实仍不清、证据仍不足的,不予起诉或撤销案件;对于遗漏罪行和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增加新罪行和同案犯罪嫌疑人后再次起诉。但无论哪种情况,再次起诉的罪名既可能是原罪名,也可能更换、增加新罪名。当然如果涉及罪行明显加重,还可能改变级别管辖,由原来的基层法院提至中级法院。

  由此,习水案检方撤诉就为我们留下了新的悬念:一是新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无罪,再次起诉时将对犯罪嫌疑人减轻指控,或者撤销对个别犯罪嫌疑人的指控。不过,当前背景下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不大,甚至几乎没有这种可能性,因为部分嫌疑人嫖宿幼女是毋庸置疑的;二是新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在现有罪名下更为严重的行为和情节,或者存在需要数罪并罚的其他犯罪行为,但不影响案件管辖,再次起诉时将加重指控罪行,建议从重、加重处罚或实行数罪并罚;三是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触犯新罪名,而且这种新罪可能面临更高刑罚。

  严格来讲,后两种情况在习水案中都有出现的可能,如果联系“中央调查组已经进驻习水,而且相关部门要将2007年以后的案件重新审核”的具体背景,出现上述第三种结果的可能性极大。具体来说,就是部分犯罪嫌疑人将被改为强奸罪起诉,或者以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数罪起诉,审级上提一级,由中级法院一审。不过,但愿这不是单纯的民愤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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