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实施官邸制应与约束权力并举

2013年11月18日03:59  南方都市报

  “探索实行官邸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一句话牵动了中国社会的神经,这个过去曝光率很低的词儿,瞬间成为社会热点。

  何谓官邸制?新华社一篇文章对此进行了“扫盲”:官邸,是国家为一定级别的官员在任期内提供的居所。其中典型的代表包括美国总统的白宫、法国总统的爱丽舍宫和英国首相的唐宁街10号等;“官邸制,简单说来,就是国家官员的住房制度,已在国外实施多年。”这篇文章同时总结了各国实行官邸制的几大共性,“官员对官邸只有居住权,没有产权;官员任职期间入住,卸任后搬出;官邸基本由国家所有,或由国家租用,按照规定配置内部设施,费用由国家承担;另外,很多国家规定官员住房、薪酬等待遇必须公开透明。”

  在接受上述“扫盲”之后,公众也许会发现,这个看似陌生的“官邸制”,其实离中国人并不遥远。人们不仅在电视中常常看到国外领导人在自己的官邸接见外宾的新闻,而且传统社会中的官员及其眷属,其任职时所居住而一旦离职又必须尽快搬出的官衙,不就是今天所称的“官邸”吗?

  官邸制,传统有,国外有,今天的中国为什么要有呢?官邸制对于当下中国的现实意义究竟在哪里?

  “中国特色官邸制研究”课题负责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汪玉凯最近撰文指出,中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的这十多年中,领导干部违规建房、“以权谋房”成为腐败的新形式,干部交流、异地任职等,客观上则为官员滥用权力“以权谋房”提供了便利。汪玉凯所在的课题组认为,实行“官邸制”是遏制领导干部“以权谋房”的根本途径。

  汪玉凯所说的“以权谋房”,从公开见诸报道的一些贪腐案件中已有惊人的呈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以权谋房除了可以明确界定为违法犯罪的收受贿赂这一种形式,还有一些行为处于灰色地带。现实中,一个领导干部到某地任职,地方大都为其准备好了“住所”,这个“住所”往往就成了其个人的资产,调离后多数不退,实际上为永久占用,还可留给后代。旧官去新官来,地方上又要准备新的住房……

  正是鉴于以权谋房现象日益严重,其危害日益显现,安徽等地兴起了“清房”行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明确要求,“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准多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超标准享受待遇等问题”。而官邸制中,由于将相关官员待遇进行了明示并且制度化,入住官邸者本身不享有产权,其使用权也将随着任期而终止,既利于节省公共资源也便于监督,因此这一制度被看好几乎是理所当然。

  但不论是新华社还是汪玉凯的文章,在论述官邸制时都提及了这一制度实施的前提条件。结合其他一些国家的经验,如何使官邸制契合制度设计者的初衷,一些要点应该无法忽略:首先必须严格限制官邸制实施的范围。官邸制中,公共财政为官员提供官邸,一般还应支付维持日常运转所需的费用,不仅开支浩大,而且事关国家形象,因此必须限制实施范围并严格执行,谨防演变成又一轮机关分房;其次,三中全会决定探索实行官邸制,是为了将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化,杜绝“多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显然,在实施官邸制之前,对官员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必不可少。

  可以相信,官邸制实施得好,一定有助于化解以权谋房,但是否如专家所言,官邸制就是遏制领导干部以权谋房的根本途径,还值得商榷。既然不论其他国家的官邸制,还是专家设计中的官邸制,都只是针对相当级别的官员,范围之外的官员不在此列,又怎么能够希望这一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以权谋房?如果承认公私界限不清、权力使用不明才是产生以权谋房现象的关键,那么解决问题似乎就不得不回到有效约束权力这一条貌似陈旧的思路上去。

(原标题:[社论]实施官邸制应与约束权力并举)

(编辑:SN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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