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容,字字珠玑,透着改革锐气,蕴着改革新意,聚着改革力量,排开了改革的新阵势。
产权制度是设计企业制度的核心和根本。《决定》中对现代产权制度的界定,是划时代的语录,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根本依据。“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不管是公私财产,只要是合法来源,都神圣不可侵犯,这是定盘星。16字的现代产权制度,与上世纪90年代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相呼应,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深度开掘和根基。
在制度层面,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在企业层面,这又是现代产权制度的自然延展,是企业定性的依据。在企业中,各种产权相互交叉、相互融合,在企业之间各种产权主体又交叉持股,这完全符合发达的市场经济中现代企业的组织要求,是现代企业的高端组织形式。
纵观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基本上沿着“国家(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国有企业自身制度的建设—国有企业与外部主体、外部市场的关系”这样的路径走过来的。具体说来,就是经过了扩权让利、现代企业制度创新、完善企业外部关系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在1982年到1992年间,第二个环节是1992年到1998年间,第三个环节是在1998年之后,在继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上,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与行政体制脱钩、界定企业的社会责任等。应该说,国有企业环环相扣的递进式改革,没有绕路,没有走弯路,更没有走错路。
在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十八届三中全会针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内容,是在原来正确的改革方向上的完善环节、阵势布设,更有新图铺展。
在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上,《决定》中明确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这也就是国家的投资公司。这样的投资公司代表国家配置国有资本。国家与传统的国有企业的关系,就具体落实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与国有企业的关系。这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政企不分、政府对企业的不当干预问题。政府对企业原来那只“闲不住的手”,就伸不了那么长了。
在国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上,《决定》将其予以完善,着力点在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六个方面。为此就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经理人制度的不完备甚或缺失,这是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最短的一块板子,应尽快补足。这些年来,企业家冒不出来,收入倒冒得很高,正是经理人制度缺失之弊。而现在正是对此进行改革实践的时候了。
在国有企业与外部关系的环节上,《决定》中也作了进一步阐述。如“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作出更大贡献”、“放开竞争性业务”、“探索推进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等。这些方面也比此前的表述有所进展。
在笔者看来,十八三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完全到位以后,国有企业就不能再称之为国有企业了,而应称为国家投资企业,简称“国投企业”。
(宋光茂,人民日报社研究员、高级记者,海外网专栏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