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内的监督只有与体制外的监督相辅相成,反腐才能行之有效,这样的制度设计,才能从根本上阻断包庇腐败分子的行为。
中央纪委研究室近日提出,“体制障碍是最大的障碍,机制缺陷是根本的缺陷”。这是直面问题的反腐态度,其指向是,“有些案件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难以得到坚决查办,有的地方腐败案件频发却追究责任不力”。
反腐说到底,是要从制度上建树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而不仅是打一两只老虎、拍一堆苍蝇。制度上出了梗阻,一时的成果再显著,也无济于事。
到底是哪些“各种因素”、哪些原因导致“追究责任不力”呢?这要从实际来看。比如,地方纪委发现了同级班子成员腐败的线索,只能向同级党委报告。如果党委主要领导包庇、隐瞒,线索也许就烂掉了。这样的制度设计显然不是良性的。
在前些年的反腐案件中,有一个发人深省的现象,即由同级纪委发现或查处的同级腐败分子几乎为零。这说明同级监督根本不起作用,形同虚设。究其原因,在于人事任免由同级党委来定,最终难免自己人好办事,查谁不查谁,党委主要负责人说了算。
反腐的制度创新,就是要破除这种体制机制障碍。现在,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到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都在做制度理顺。比如,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打破了同级监督难的怪圈。
改革措施必须配套和协调,上述的反腐败措施,还需要其他制度及时跟进,才能化解无形的阻力。否则,只要还须向同级党委报告,就很难彻底排除说情、勾兑、隐瞒。
因此,反腐败要破除隐瞒包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怪圈,从根本上说还是要从制度上保证群众监督。体制内的监督只有与体制外的监督相辅相成,反腐才能行之有效。面对群众举报、监督的线索,认真对待、科学处置、给社会公众一个公正而负责任的交待,这样的制度设计,才能从根本上阻断包庇腐败分子的行为,甚至让那些保护伞们心下凛凛,担心终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原标题:反腐的最大障碍是体制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