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轩:司法改革须有法律依据

2014年03月10日21:21  新浪评论

  今天下午3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新浪网独家对话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李轩,为网友解读“两高”报告,以下为采访实录。

  高院报告更多回归司法本身

  今年的高院报告,多多少少还是有点让人失望的。我们以为毕竟是换届之后最高法院新任院长的第一次报告,并且对比之前去年已有很多新的改革举措,包括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到的“司法改革内容”,所以我们想新人是否有新作风,尤其是经过一年的沉淀后,报告会不会有新的风格。但现在看来,这个报告还是相对比较稳健,更多是延续了过去几年的固定模式,包括框架结构甚至段落标题、某些措词和用语,和去年的工作报告差异并不大,并没有令人耳目一新的感觉。报告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一年的情况也缺乏必要的概括和总结。

  当然毕竟去年是改革之年,报告亮点也有很多。首先,在司法理念、指导思想方面,这次报告和往年报告有明显区别,如不再提“三个至上”或者“能动司法”等带有标志性的口号,更多是提“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公信力”等与司法本质相关的内容。这种改变,我想还是涉及到过去一年司法理念的积极转变,也标志着新时期的司法思路和过去一段时期以来以“维稳”挂帅等摆在第一位的指导思想相切割,更多是回归司法本身,强调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强调司法改革的重要性,特别提到司法公开等改革措施。

  第二,报告不像过去那样回避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冤假错案的问题。应该说这次报告对平反冤假错案作了浓墨重彩的表述,甚至特别提到了去年广为社会关注的浙江张氏叔侄改判无罪的案件,而且第一次公布了无罪判决的数量。可以说,司法机关也在正视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且表现出勇于纠错的积极倾向。

  报告对司法腐败现象避重就轻

  报告存在的不足首先表现为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的表述和剖析不足,对我们面临的司法难题或者司法顽疾有避重就轻的嫌疑。

  当前,当事人、律师和人民群众感到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但在报告中只用几句话来解释或者提到这样的问题,而没有对这样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以及采取什么样的有效方式进行根治。例如,我们在报告中看到,法院被查处的违法违纪的干警才381人,而追究刑事责任的才101个。这个数据,和我们切身体会到的司法不公或者司法腐败是有距离的,和不少法院动辄爆发窝案、串案的情况是不吻合的,那这里面是否存在着该追究的而没有追究的问题?是否存在选择性司法的问题?总之让人不免生疑。

  毫不夸张地说,当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程度已经发展到了人民群众容忍的底线,但报告显然对此有些轻描淡写,一笔带过。我们希望法院尽量把工作做在平时,真正在每个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逐步提高司法公信力,这样也不至于在做工作报告时避重就轻或者讳疾忌医。

  冤案持续发生 错案追究机制落实不力

  在冤假错案问题上,我们看到报告主要是讲我们平反取得多少成绩,但事实上,社会上普遍关注的一些疑似冤案,迄今为止都没有得到再审或复查,甚至有些舆论普遍认为最高法院不应该核准死刑的案件,比如湖南的曾成杰案、辽宁的夏俊峰案、江苏的洪志玲案,最后都是在去年匆匆核准死刑。又如聂树斌案,现在迟迟未启动再审程序,甚至河北省高级法院的院长说王书金案一旦了结,聂树斌案就不用再审了,这种缺乏逻辑的结论,让人觉得不可理解。司法标准必须统一,选择性平反意味着选择性公正,这和部分案件选择性公开一样都是司法之弊。

  所以这就导致非常尴尬的局面:一方面我们大张旗鼓地平反冤假错案,但另一方面全国各地冤假错案还在持续发生。与其拿出那么多精力去平反冤假错案,为什么不能在每个个案中保证司法公正、让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还有律师作用发挥的问题,报告进行了正面肯定,说高度重视律协、律师反映的问题,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但很多辩护律师普遍呼吁或者千方百计希望最高法院关注的冤案,在最高法院始终得不到有效回应,我想这方面的问题恐怕是报告有意无意忽视了的。

  平反冤假错案,还应该同时进行严格的错案追究。但现在看来即使部分冤假错案有了平反结论,有了盖棺定论,我们也很少看到当时的始作俑者包括公安司法人员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责任追究机制落实不力,就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进一步泛滥。

  司法改革须有法律依据

  司法的去行政化、去地方化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长期问题,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特别提出来的司法改革方向。但这次报告没有过多涉及,只是谈到了法院内部可能因为行政化色彩过浓而导致办案效率低下或者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问题。我想这种处理是可以理解的,为什么?因为讲到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要求法院的人财物脱离地方,我们现在只是有执政党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建议,但它的完整实施,首先有赖于立法先行,也就是说这可能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相关的配套法律甚至修改宪法才能完成,所以启动这方面的改革,最高法院单方面很难有所作为。

  我注意到这次工作报告对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指导性文件的作用进行了大量表述,当然都是从司法改革的角度,最高法院认为有必要发布这些司法解释,并且通过这些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性文件指导个案处理。但我认为这里面需要强调的是,不光是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问题需要立法先行,任何一项司法改革也都必须先取得立法授权,这也是习近平同志近期特别强调的:任何改革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我们发现过去最高法院很多司法解释都有突破宪法法律规定的框架而进行越权解释的嫌疑,其实有一些司法改革措施包括报告里提到鼓励珠海横琴、深圳前海等地法院先试先行,甚至最高法院内部成立巡回督导合议庭,这些东西也都是于法无据的。当然这些司法改革的方向、措施也许是对的,但我强调一定要有立法依据,一定要事先取得法律的授权。最简单的一个操作思路就是由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这样的一个试点建议,经由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审议作出相应试点决定后,再进行司法改革。

  法官需要人格独立 要讲司法良知

  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不仅仅是要强调机制的转换,不仅仅是要从制度层面保障法官独立司法,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其实还需要一只素质过硬的法官队伍。我们不能大而化之、笼而统之地说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我们应该具体到通过强调法官必须讲求司法良知,促进法官人格独立,要逐步形成这样一种氛围才有可能真正地让每一个法官去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进行公正司法。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来自党政干预导致司法不独立、司法不公的情况,占比还是比较少的,大多数案件是法官自己可能因为自己职业素质、职业道德的缺陷,尤其是人格不独立和缺乏司法良知所造成的。

  我注意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最高法院专门下发了一个要“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的司法政策性文件,其中特别强调法官应当坚持独立办案,拒绝一切权力、关系、人情、金钱的干扰。可在目前情况下,法官一方面不能拒绝来自于法院内部领导的干扰而独立进行裁判,另一方面还不能完全自我约束、拒绝关系人情包括金钱诱惑而依法公正裁判,这是法学界、律师界现在特别担心的问题、忧虑的问题。因此在加强队伍建设方面,我们要真正地在促进法官人格独立和恪守司法良知上有所作为。

  人民陪审员不能陪而不审

  除此之外,报告里提到一些司法改革措施也有必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比如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陪审制度在实践中的执行效果不如人意,我们现在看到报告提供的数据,说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案件占到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73%,下一步还要启动陪审员的倍增计划。但无论是从当事人的角度还是从律师的角度,包括从学者研究的角度,对现行陪审员陪审的效果都持有严重的质疑,为什么?因为目前陪审员大多数是陪而不审,更多地是用来充实合议庭人数或者配合法官工作需要的,绝大多数陪审员在法庭上一言不发。由此我们可以想见,他在合议过程中也不会深度参与案件的评议甚至发表独立的能够与法官相抗衡的裁判意见。所以在这种陪审制效果堪忧的情况下,还要大力的推行倍增计划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亮点,值得推敲。

  司法改革重在地方司法机关的落实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到的法治和司法改革内容非常让人鼓舞,但往往在地方落实时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变形走样,甚至就出现“中梗阻”,中央说一套地方做一套。

  我注意到,最高法院去年以来一直大力强调要确保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都能够体会到公平正义,可具体到一些地方法院、地方司法机关,他们对最高法院的司法要求响应并不积极,甚或在局部领域或者某些案件方面无动于衷。

  例如,这次最高法院报告值得肯定的一个方面是不再回避立案难的问题,把立案难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说准备进一步破解。可在实践中,哪怕非敏感案件(含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和律师去基层法院立案也是难上加难,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诉讼案件。

  在这个意义上,最高法院的报告也好、规划也好,包括即将制定的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和已经确定的2014年的工作目标,它的贯彻和落实需要地方司法机关认真配合,真正反省自己的工作,做到上下齐心,真正缓解司法不作为、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顽症,促进司法公正。这个恐怕同时需要来自最高法院和各级人大的有效监督,也需要假以时日,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够真正实现十三中全会决定和最高法院提出的司法改革初衷。

(李轩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会秘书长 )

(编辑:SN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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