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新闻网:性骚扰者被判道歉,太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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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04日15:35 千龙新闻网 | |
作者:林艺 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武汉市女教师何某诉上司盛某性骚扰案日前终审判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北京青年报,10月30日) 对一个利用工作之便对原告进行性骚扰的“色狼”,只判个“赔礼道歉”,我认为实在是太轻。虽然这只是一起民事案件,法院只能在原告提出请求的基础上进行审理判决,但是对一个性骚扰者的如此“处罚”实在不妥。 法院已认定被告利用工作之便对原告进行强吻等骚扰事实,“强吻”是什么行为?是流氓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可以处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行政拘留”。当然,那是公安机关的权力,法院无法办到。但就事而论,对一个进行性骚扰的“流氓”“给”他个“15日以下拘留”是完全有法可依的。 遗憾的是这是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而且胜诉的结果仅仅是“赔礼道歉”。这是否会助长一些“色狼”的骚扰“欲望”,因为即使成了被告,即使遭到败诉,也仅仅是个“赔礼道歉”。而那些本来就忍气吞声的被骚扰者又有多少人肯再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呢?她们不怕到最后名声扫地而又仅仅落个“赔礼道歉”的“胜诉”吗? 很遗憾,我国目前尚没有惩处性骚扰的法律条款,而在西方一些国家,性骚扰早已就在法律的惩治之下了。如美国对工作场所和教育场所发生的性骚扰案件分别依据《民权法》第七章和《教育修正法》第九章进行处罚。而欧盟(当时称为欧共体)早在1991年就制定了《反性骚扰议案施行法》,菲律宾也于1995年制定了第7877号共和国法,这都是针对性骚扰而制定的专门法案,都明确规定了性骚扰是不法行为,对性骚扰者都明确规定了给予赔偿、罚金直至判刑的处罚。法国也于1992年制定法律将性骚扰规定为犯罪行为,可以依其刑法第二章第222和223条的规定,对实施性骚扰者处一年有期徙刑或十万法郎以下的罚金。 笔者认为惩处性骚扰只靠判以“赔礼道歉”是绝对不可以的,那样只能助长他们的“锐气”。我们应该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我们自己的法规政策来惩治性骚扰,让那些性骚扰者真正受到应有的惩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