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河:身体权三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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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17:37 新世纪周刊 | |||||||||
李银河拿起一份报纸,“看,又有一个办黄色网站的人被判刑了。” “我认为这种做法太‘中世纪’了,就像伊朗把同性恋判死刑差不多。在全世界范围内,你看西方国家,已经很少有淫秽品法了。他们禁止的是儿童淫秽品,专指某一类的淫秽品。而对于一般成年人来说,只要他们是自愿的,传播和使用淫秽品是符合国际公认的原则和法律的。而我们的淫秽品法,则属于‘中世纪’的遗留物。这个问题很大,公权力侵犯了
公权力不应该干涉私权利 新世纪:你在谈到一夜情、换偶、多边恋、同性恋、虐恋、使用淫秽品的时候,常常会说他们有权利这么做。你认为一个人在什么范围内、多大程度上,享有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 李银河:大家在考虑性权利的时候,只要不违反三个原则,就都是权利范围。第一是自愿,第二是在私秘场所,第三是在成年人之间。只要不违反这三个原则,就都是人的权利、当事人的权利。 新世纪:你说的这个权利,指的是当事人的私权利? 李银河:对,这都是他的隐私,公权力不应该干涉。 新世纪:那么,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是怎样的? 李银河:我觉得就是一种规制的关系。一个社会,总有一些公共的权力、公共的秩序来规制人,这就是公权力。而私权利就是人们的隐私,它不涉及到公众,只要他不违反这三项原则,不侵害他人、不侵害社会,公权力就不应该来干涉。 新世纪:然而有些时候,私权利的行使也会触及大众。比如木子美,作为一个成年人,她有权利在私秘场所做任何她想做的事,但是当她把这些东西公布在网上,是否就侵犯了那些不愿意看的人的权利呢? 李银河:把东西公布在网上,我觉得属于她的言论自由。它本身是一种言论,不是行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是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的。作为一个公民,她想说,你也没有办法去限制她。也许你会骂她,但你不能把她怎么样。而且,她并没有强迫你看。如果她强迫每个人看,那你就是不自愿地接受,这样就违反了自愿原则。她把东西放在那儿,你可以不看。 身体没有完全的自由 新世纪:当一个人行使私权利的时候,是不是也要顾及其他?因为毕竟身体不只是个人的,也是社会的、政治的和文化的。 李银河: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规范,人们恐怕只能遵守他所在的社会的规范。当然有一些规范是不合理的,比如说现在世界上还有八个国家,同性恋是要判死刑的,你要是刚好生活在那个国度里,你就只好忍气吞生吧,你这部分个人权利就没办法伸张,你的人身自由、你的性倾向、你的性权利就被非法地剥夺了。 绝对的自由是不可能的。在任何社会,公权力都要规范一些私权利。有这三项原则来规范私权利,我认为是比较合理的。如果再多增加,就有点“侵权”了,公权力太大,侵犯了私人领域,比如宣布同性恋非法。 多数人的价值观不能成为标准 新世纪:打个比方,如果以身体为出发点,向两端扩散,一端过于强调身体体验,而没有给社会的、历史的、政治的因素留有余地,另一端则把身体完全作为一个承载社会、文化的工具,而无视身体体验的多样性与偶然性。你的身体观念是在哪个刻度上? 李银河:在对身体规范的程度上,总是不能够彻底的、完全的自由。规范的尺度,我当然是比较尊重把个人的权利最大化,把公权力缩到最小。 新世纪:缩到多小? 李银河:缩到那三项基本原则。每个人的观念有所不同,有的人觉得同性恋不可以,就把刻度往这边挪,把公权力扩大。有的人认为换偶不可以,公权力就又大一点。有的人认为虐恋不可以,公权力就又大了。 新世纪:中国人的身体观念经历了哪几个阶段,目前大多数中国人的身体观念又是怎样的? 李银河:我没有特别研究过身体。直接谈性的话,倒是有三个阶段。从远古一直到宋,中国人的性观念在我看来是比较健康的。福柯在对比中西方性观念的时候说,古中国、古印度、古埃及,人们都有性爱的艺术,西方只有性爱的罪恶。罪恶的观念,从来不是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宋明理学以来,是性的“中世纪”,越来越禁欲反性,一直持续到“文革”结束。改革开放以后,进入现代。 中国人性观念的这三个阶段,好像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其实并不是完全回到起点,它有点螺旋式上升的意思。古代人虽然对性是肯定的,但他们没有个人权利的观念。我们的性观念加入了“权利”这个新的元素,这是一个现代元素。 考察中国人的性观念,这里面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他本人的性倾向,第二个是他对于同性恋的态度。在异性恋当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支持同性恋权利的。我最近做了一个调查,样本量400人,91%的人认为同性恋和异性恋应该享有同等的就业机会。 新世纪:这个数字可以说明,大多数人都开始能够尊重不一样的性倾向者了? 李银河:对,而且认为同性恋和异性恋在人格上是平等的。 新世纪:你说你在为少数人的行为辩护,也就是为少数人主张他们的权利,这样做的意义在哪里? 李银河:我正在做一个项目,“公众对少数人的歧视”。因为他们是少数人,就容易受到歧视。然而多数人的价值观不能成为制定法律的标准,少数人愿意这么做,没有侵害到别人,没有侵害到社会,就应该允许他们这么做。这个权利,如果不提出来,他们就永远没有,社会的能见度就更低,他们更被歧视,更被压抑。 保障少数人的权利对多数人有什么好处,好像不是太直观。所以我在呼吁少数人权利的时候,好像与多数人没有关系,其实是有关系的。一个社会如果有一些人,受到大家很不公正的对待,对于这个社会其实是有隐患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