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于建嵘:让农民行使主体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7日14:16  中国改革杂志

  让农民行使主体权利

  于建嵘(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村经济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在本质上只是一种土地经营方式,农民并没有真正得到土地所有权。对农民而言,土地不应仅仅是一种生产资料,而应真正成为他们的财产。如何让农民真正拥有自己的土地和房屋,并享受到因土地增值所获得的收益,不应只是一个经济问题,应是农民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实现”2020年三农愿景”中,农民是不可回避的主体,他们理应能够行使主体权利。

  村民自治作为中国农村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制度形式,是一种农村治理制度,其本质上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整合新时期中国农村利益结构和权威结构为目标、按民主理念所设计的具有现代意义的乡村治理模式,是国家对农民个人权利承认和保护的制度性承诺,它改变了建国以来乡村组织经济化的进程,标志着乡村组织政治化的展开,将为中国社会民主化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积累宝贵的技术经验。

  但是,目前的村民自治还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不仅有农村政权机构、政治机构与自治机构的关系问题,也有农村干部的寻租问题,更有村民自治的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非规范行为。这些问题极大地影响了乡政村治制度的绩效。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村治自治只是一种社区自治,它不能解决农民与国家的关系,更不能真正成为农民利益的政治代表。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农民仍然没有获得从建立自己利益代表组织的权利,农会等农民组织仍然是国家的政治禁区。而如果没有农民的利益组织,农民的利益是不能获得很好的表达的。

  同时还应看到,取消农业税,是继土地改革、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又一次革命,也是改革农村生产关系的一项重大举措。然而,取消农业税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和农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弱势地位。这不仅表现在农业产品在与其他产品的竞争上,还表现在本国农业产品与其他国家的产品的竞争上,更表现在农民受不规范的市场行为的侵害。因此,政府要从各个方面扶持本国的农业,还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控制农资价格,杜绝坑农、害农的现象。同时,由于农业税的取消,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地方基层政权的运作方式,受各种利益的驱动,农民负担仍然会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存在,这需要积极探索如何建立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

  而且,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超越了地域的意义,出现了具有独立结构和文化意义的“漂移的社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上享受不到城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而且很难冲破现实的制度性障碍而改变“农村人口”这一社会身份,只能成为漂移在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农民工”。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我们必须要在体制机制上下足功夫。

  第一,要改变城市本位主义,要从公民权利平等的角度审视有关农民工的基本制度。检讨和改革以限制农村居民流动为核心目标的户籍登记和管理制度,要从公民权的高度看待农民迁徙自由,让“农民工”这一社会身份成为具有城市户口的“ 民工”,而享有政府为城市居民提供的全部公共服务。

  第二,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保障农民子弟享受国民教育的权利,保障农民工提请劳资争议处理的权利,要清除地方性限制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政策,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和保障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等。

  第三,要改变国家全能主义。这其中要开放社会组织,让农民工有自己的利益组织和代表,有能力主张自己的基本权利。这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约处于强势的资本所有者和公共权力掌握者对农民工的侵权行为,使社会处于相对均衡,以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和不公。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