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社会抚养费用于“社会抚养”才是正途

2013年11月02日02:39  北京青年报
北青报:社会抚养费用于“社会抚养”才是正途 北青报:社会抚养费用于“社会抚养”才是正途

  今日社评 本报评论员 张天蔚

  “这样的归属和支出方式,不仅根本违背了社会抚养费用于社会公共事业的初衷,甚而形成了计生部门对社会抚养费的依赖,为了多收社会抚养费而“放水养鱼”、放任计划外超生的现象,也就不再是无稽的传说。”

  今年7月,浙江律师吴有水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计生、财政部门发出邮件,申请公开各自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其间几经波折,至今仍有辽宁、安徽、江西、山东、海南、重庆、甘肃等7个省份,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依法作出责令限期答复的行政复议决定。

  虽然提出社会抚养费信息公开的只是一位律师,但他所表达的诉求却代表了广泛的民意。人们都迫切地希望了解,这项开征了10年(以2002年9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算起),数额以百亿计的收费究竟用到了何处?是否真的对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有所助益?是否如其名称所标示的那样,用于了“社会抚养” ?

  社会抚养费乃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衍生之物。在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最为严厉的时期,对于“计划外”生育往往采取罚款政策,以图用高额罚款阻止计划外生育的泛滥。但随着全社会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逐步提高,罚款政策被逐渐废弃,代之以社会抚养费的收缴。收取社会抚养费的理据,在于计划生育政策之下,政策规定之外的“超生”婴儿,被认定为过多占用了社会资源,尤其是社会公共事业方面的投入,因此必须由其家长代缴一笔费用,以补偿这种“额外”的占有。

  由此也就不难理解,社会抚养费的唯一合理的去处,应该是纳入政府财政,而且应该明确用于公共事业投入。只有这样,才能符合“社会抚养”的本意。

  然而在许多地方,社会抚养费的收缴、归属、开支,常年以来都是一笔乱账。不仅各地收缴标准不一,甚至面对不同个体,其收费标准也有着极大的随意性。而在支出方面,社会抚养费的部分乃至全部,会以各种方式重新回到计生部门。譬如某省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全部用于计生工作,省、地、县三级计生部门按5:10:85的比例分配社会抚养费。

  这样的归属和支出方式,不仅根本违背了社会抚养费用于社会公共事业的初衷,甚而形成了计生部门对社会抚养费的依赖,为了多收社会抚养费而“放水养鱼”、放任计划外超生的现象,也就不再是无稽的传说。当社会抚养费既不用于“社会抚养”,也不能减少超生,甚至间接鼓励了计划外生育时,公众对其提出疑问,甚而要求各地公开账目,交待去向,也就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各地应对账目公开的态度,却不难看出对这一要求的抵触。今年7月,吴有水律师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之后,在规定的一个月时间里,31个省、市、自治区里,只有19个给予了回复,且其中广东和江苏两省的答复居然是“属于内部掌握,不能公开”。且至今尚有7个省份未予答复。应该做,也不难做的事,却如此延宕、推脱,隐然能够感觉到某种“难言之隐”。

  支持社会抚养费成立的两个支点,一是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二是对社会抚养费去向的严格限定。没有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就无所谓超生和对社会资源的“超额占有”,自然无需缴纳补偿费用。没有对社会抚养费的严格把关,社会抚养费就可能变成计生部门的私利,而不是对社会公共资源的补偿,社会抚养费也就被扭曲了本意。

  在这样的背景下,公众要求社会抚养费的账目公开,不仅限于满足知情权,还要通过对其去向的了解,重新审视这一收费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制定更符合新形势的新政策。

(原标题:社会抚养费用于“社会抚养”才是正途)

(编辑:SN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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