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负全责引发争议:司机利益谁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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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8日00:28 新民周刊 |
我国的交通事故中,弱者死亡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3/4 新《道路安全法》把事故责任同赔偿责任分开 拷贝 一秒钟撞掉一万元 出租车司机徐明至今依然胸闷。 为了那个突如其来的瞬间,徐明赔出了13万元,虽然官方认定他毫无过错。 徐明是上海市嘉定区江桥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司机。他清楚地记得,5月9日夜里9点多钟,他的出租车自西向东正行驶在曹安公路上,天上下起蒙蒙细雨,他行车越发小心翼翼。车近翔江路口,他看到交通信号灯转为红灯,就放慢车速,右脚踩在刹车上;突然,一辆自行车七扭八歪地从马路中间斜冲过来! 徐明马上急刹车,但还是来不及,骑车人撞上了出租车的右前角,当即后脑勺着地。3天后,骑车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嘉定警方勘验:徐明当时的车速只有每小时40公里,刹车印痕10米;而骑车人事发时有醉酒倾向,违法越过马路上的隔离带,冲进机动车直行道,而且是逆向行驶!这件事故中,骑车人负全责。 假若按照旧交通法规“以责论处”的惯例,此事与司机无多干系。但这次不一样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当然,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但是,没有证据表明事故是由骑车人故意造成的。因此,虽然徐明毫无过错,依然要承担责任。 更倒霉的是,由于与保险公司年度间续保衔接的时间差,这起事故的发生恰遇“保险空档”,因此“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变成了泡影。 去世的骑车人是河南在沪民工。死者亲属显然对新的交通法规也有一定了解,他们不打不闹,非常友好:你司机的确没有一点责任,但是你看,死者才39岁,留下一个妻子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你看怎么办吧!反正,依据法律,你总得赔钱不是?! “开价”是19.8万元,这是依据原有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方式得出的数字。据说,可能是死者亲属对新的赔偿方式还不甚了解,这个“开价”还算低的。 江桥出租汽车公司安全员朱瞻春说,尽管觉得员工赔钱很冤枉,但不赔就是违法。调解时公司一口咬定最多只赔偿13万元,死者家属“知道自己理亏”,也就同意了。 但这个数字对于原本务农的徐明依然是个天文数字。最后,出租车公司主动提出,徐明本人只需承担1万元,其余由公司消化。 1万元,相当于徐明4个多月的收入。他心中有说不出的委屈:他起早摸黑,兢兢业业,每个月两千多元收入除了日常开销,大部分交了儿子的学费。“100多天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就因为一次行人违章,莫名其妙地全白干了!” “以人为本”与“人人平等” 徐明的遭遇在出租车驾驶员中产生了不小的震动。几乎所有接受采访的司机都为他叫屈,连一些交警也对此表示了异议。但同情归同情,交警还得按新交通法规秉公处理。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历经四次审议修改,最终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以94.67%的支持率通过。 曾引起激烈反对的所谓“撞了白撞”,被认为是把脆弱的肉身同冰冷的钢铁同等对待,丧失了法律的温情。新《道路安全法》最终否定了这一规定,把事故责任同赔偿责任分开。 新法律不可避免地引发争议,实施4个多月,围绕第76条展开的争议持续升温,9月3日,针对社会舆论高度关注且争议激烈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北京市人大召开了首次立法听证会,其间,16位代表唇枪舌剑,分别从法学、社会学、公众道德等角度,就交通事故处理实行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原则”后造成的“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现象是否公允,阐述了各自的观点。 “撞了白撞”与“机动车负全责”的表述都不确切,但其立法初衷都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都是为了体现社会公平。正如当初“撞了白撞”绝不是怂恿机动车故意撞人,而是提醒非机动车和行人遵守交通法规,珍爱生命;“机动车负全责”同样不是怂恿非机动车和行人拿自己的生命当儿戏,甚至成为敲诈、谋财的手段,而是提醒机动车驾驶员谨慎驾驶。 对于这一点,接受采访的司机大多能够理解,他们也都赞成新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的善意考虑,但是,司机们认为,他们同样属于“以人为本”中“人”的范畴。大众出租车公司一名司机说:“司机的合法权益与行人一样应受法律同等保护,不能为保护行人的利益就以牺牲司机利益为代价。” 今年7月,上海市虹口区也发生过一起类似事故,只是情节更为戏剧化:一辆汽车与一辆自行车相撞,骑车人承认自己负全责,司机也同意赔付600元钱,但围观者鼓噪,认为司机没有责任,根本不要赔偿。结果双方进了公安局事故科,处理结果令司机大跌眼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无过错赔偿原则,因为骑车人脚后跟骨裂,司机赔偿8000元!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旦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如果死者是60岁以下的上海城镇居民,那么机动车驾驶人付出的死亡赔偿金就要近30万元。出租车司机说,这算什么事! “新交法”出台后,出现了一些耐人寻味的现象,有人甚至编了这样一个顺口溜:“要想富,过马路;不行上高速,撞上就暴富。”用北京人的话说,这就是“碰瓷儿”,还有人竟然总结出了一些技术要领:“碰瓷儿”的最佳位置是汽车的某个部位,往上一撞,既不会伤得太重,又不至于被刹不住的车轧上! 一些司机认为,虽然他们有钢筋铁骨的汽车作为保护,但同样承担风险,司机也是弱势群体。比如,机动车在快速路上为躲避违章穿行的行人和非机动车而紧急制动,完全可能造成操纵失控或后车连续追尾等恶性交通事故。 一些有车族也加入了争论,一位网友提供了一个案例,说明司机与行人没有绝对的强弱之分:一辆装载钢材的货车为避开突然违章拐弯的自行车猛踩刹车,巨大的惯性使汽车最终撞伤了骑车人,但由于刹车过急,车上钢材前移摧毁了驾驶室,司机和副驾驶座上的另一工人顿时身首异处! 基于上述情况,部分司机认为,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76条有失公允,没有充分考虑司机的利益,“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请问,“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是什么意思?有没有标准? 上海的出租车司机非常关注北京听证会的消息。一个司机说,听说北京一对夫妻因一方担心交通事故会带来巨额赔偿,两人协议离婚。虽然有些夸张,但这种担忧我们都有。 江桥出租汽车公司安全员朱瞻春说,自从徐明出了事,大家思想包袱很大,“司机非常谨慎,但问题是,路面情况不是司机能够决定的,比如北京一个流浪者为捡一个饮料瓶横穿主路被当场撞死,你说,除了让汽车像蜗牛一样爬,司机怎么可能从容应付各种各样莫名其妙的突发事件?” 行人素质不容乐观 制定法律的意图,既为惩戒违法者,保护受害者,更为警告他人莫要以身试法。普陀区交通安全学校一位不愿具名的负责人表示,机动车“无过错责任”,不能仅为了警戒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规,同样要避免非机动车和行人有恃无恐、甚至是故意在马路上冒险。 新西兰曾在几年前出台了一个规定:凡是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均由国家来赔偿,行人本人和机动车均不用负责。这一规定号称“新西兰计划”,当时认为该计划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更好地体现社会福利。但很快,计划实施的结果背离了立法的初衷:交通事故开始多发,交通秩序变得混乱。 为何出现这样的结果?事故的赔偿问题由国家“包”起来了,不再和双方的利益、责任挂钩。因此,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双方都放松了对安全问题的警惕,“新西兰计划”终以流产告终。 朱瞻春不无担忧。他说,目前的交通状况,本来就是行人违章多,新《道路交通安全法》非但没有严加约束,反倒保护了对交通安全危害最大的人群。如果不能尽量保持行人与机动车的利益平衡,可能会导致更多的行人违章。 不少司机们很是“怀念”所谓“撞了白撞”的年代:以责论处,该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来承担,如果机动车没有责任,司机顶多支付人道主义的象征性赔偿,甚至分文不出。如此一来,一些安全意识较差的行人不得不“收敛”一点。 “5月1日之后,路面状况更差了,行人乱穿马路更加有恃无恐。”朱瞻春说。江桥出租汽车公司曾经组织员工赴境外旅游,司机们对路面上鲜有行人乱穿马路的情况羡慕不已。而在上海,曹安公路上一个人车混道的十字路口,两名交通协管员扯着嗓子大声阻止乱穿马路的行人,依然收效甚微。常常会有一溜行人将马路拦腰阻断,过往车辆乱作一团,司机叫苦不迭。一名交通协管员抱怨,一些行人对协管员视而不见,根本不买账,还不时会招来对方的冷嘲热讽:一个月多少工资,这么卖力? 没开过车的,不知开车的苦。一名新加入有车族的白领说:以前我也经常乱穿马路,觉得协管员很烦人,但现在自己开了车,才知道冷不灵丁冒出一个乱穿马路的行人时,司机有多紧张、多窝火!现在,我不开车时也绝不乱穿马路了。 朱瞻春说,虽然很多行人并不知道第76条的具体规定,但人有从众心理,乱穿马路也会“传染”。 “强制第三者险”何时现身? 朱瞻春说了一个眼下上海出租车行业内的“滑稽事”:司机一旦遇上车祸,即便是行人全责,派去处理事故的出租车公司代表也总是会忙着“大包大揽”:全是我们的责任。“就怕交警认定出租车无责,那样保险公司就不理赔了。”朱瞻春无奈地说。 问题又回到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个具体规定就是保监会负责起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今年2月草案已经送到了国务院法制办,但时至今日,仍未见出台。 朱瞻春说,5月1日前,“以责论处”时,有一个“不计免赔”险种,也就是不论司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大小,保险公司全赔,但是5月1日后,出租车不再享有这个险种。事实上,目前只能以强制购买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险”的形式,来执行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强制第三者险”。然而,“商业第三者险”与“强制第三者险”之间,存在着很大区别。 两种“第三者险”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强制第三者险”但凡发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要先行赔付,即便投保人无责;超过限额部分,再由相关人员承担。而“商业第三者险”则是“有责赔付”,只在投保人有责任时才赔付。 在新交法实施后,四川一名司机与肇事行人对簿公堂,司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但保险公司开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据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方在该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无责任比例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此一来,司机就会处于一个很尴尬的地位。大包大揽是一种无奈的、扭曲的选择。 即便司机将行人的责任全揽在自己身上,保险公司的赔偿也是有限的。目前80%的车辆强制第三责任险在10万元以下,数据显示,新购车用户购买的机动车辆第三者综合责任险责任限额一般为5万至10万元。 而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大了人身损害的责任,提高了赔偿水平,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死亡的人身赔偿往往超过20万元,最高的甚至高达接近60万元。这意味着,一旦发生行人肇事引起的伤亡事故,保险公司按标准赔付后,剩下来的数十万元巨额赔偿还得压到司机身上。撰稿/杨 江(记者) 相关专题:新民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