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志鹏:晒社会抚养费不妨效仿晒“三公”

2013年12月07日14:20  金羊网-羊城晚报

  日前,广东终于首次公开了社会抚养费数额。虽说,公共信息知情权是公众法定的权利;虽说,政府有关部门在信息公开这个问题上可以主动一些,但作为我个人,还是对省卫计委在我正式递交《关于公开广东省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的申请》两天后,给出的快速反应表示感谢。

  多年来,公众对社会抚养费的拷问不绝于耳。省卫计委这次总算给了大家一个“面子”。之所以说是“面子”,是因为没有“里子”,这是最大的遗憾——除了公布14.56亿这个去年全省的征收总额,再没有实质性的内容。没有任何开支的情况,更没有审计报告。不客气地说,这种公开是不充分的,公众的知情权根本没有得到满足。否则,这两天的舆论不会铺天盖地追问14.56亿元的去向。

  14.56亿?广州今年上半年,就已经收缴了3个亿的社会抚养费,怎么全省一年才这个数?公众的质疑,还远远不止于14.56亿。

  诚然,省卫计委也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进行监督。不过,要接受社会监督,就必须让征收的主体,也就是各县(区)政府,一一打开社会抚养费的账本,每年定期公布征缴的明细,公布资金的去向。看看社会抚养费究竟如何被“统筹”使用,都用到了什么地方去?就像晒“三公”那样,通过接受社会监督,打造阳光财政,廉洁政府。

  除了要杜绝截留、挪用、私分,社会抚养费要被规范的,还有长期为人诟病的征收标准。诚然,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的规定,张艺谋等未必不可以重罚,在这个意义上,“同人不同命”或可理解。问题是“同案不同命”,在同一个经济指数的地方,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的情节相同,当事人经济状况相近,罚金竟然可以有倍数甚至以上的差异!这种弹性,显然大大逾越了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和范围。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在很多地方,社会抚养费已经变成了“唐僧肉”。按规定,镇街征收到的社会抚养费都要上缴县(区)的“国库”,计生工作经费由公共财政予以保障,社会抚养费不与计生工作挂钩。但实际上,县(区)对镇街上缴的社会抚养费,明里暗里进行返还(甚至干脆“分成”),镇街将“提成”或“分成”再用于计生甚至不用于计生,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正是这种“罚款经济”,导致一些地方、一些计生工作人员漠视超生,乃至“放水养鱼”,完全违背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初衷。

  社会抚养费之所以滋生种种乱象,我以为,很大程度上是征收管理和支出使用缺乏起码的透明度。要杜绝这些乱象,还是回到上述基本观点,对社会抚养费进行独立核算,征收明细、支出明细都要见光,都要接受专项审计。否则,它永远是一笔“糊涂账”。

  (作者是广州市政协委员)

(原标题:晒社会抚养费不妨效仿晒“三公”)

(编辑:SN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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