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论
涉及网络安宁权的司法判例至今仍未出现,网络安宁权能否真正作为法院立案的案由还不得而知。
近日,北京一中院发布的“网络侵权案件权威调研报告”,针对网络日益猖獗的“垃圾邮件”和“骚扰信息”正式提出“网络安宁权”的概念。这是我国法院第一次公开要求将公民生活安宁的权利作为新型人格权在网络上予以保护。
安宁权专指公民拥有生活安宁的权利,即公民有权利拒绝接收垃圾邮件、骚扰短信等可能侵害正常生活安宁的行为。从国外比较法来看,国外大多数国家将安宁权保护作为公民人格自由权利的延伸,大都在上世纪就通过了旨在保护公民安宁权的“反垃圾邮件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文件,德国甚至为此专门成立反垃圾邮件的政府部门。
相比之下,我国对安宁权的保护一直发展缓慢,首先正式提到“网络安宁权”的自律性规范是2012正式实施的《新浪微博社区公约》,首次将网民安宁权正式写进的法律,是在2012年实施的《关于加强网络个人电子信息保护的决定》。
然而,该“决定”仅是对保证安宁权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司法操作效果。北京一中院作为司法机关将网络安宁权的正式提出,实际上是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关于加强网络个人电子信息保护的决定》的体现,同时,也反映出网民对自己的网络生活不受骚扰的渴望。
强调网民拥有网络生活的安宁是世界各国司法保护的一致重点,各个国家甚至苛以违法者刑事手段加以保护。在我国,网络安宁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已经被写进网络自律公约,写进了人大常委会决定,这次又进入了法院的调研报告。不过,涉及网络安宁权的司法判例至今仍未出现,网络安宁权能否真正作为法院立案的案由还不得而知。因此,对网络安宁权的保护决不能仅停留在“纸面”,更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案由真正落到司法实践中。□朱巍(学者)
(原标题:“网络安宁权”不只要写在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