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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从尊严挣扎到市场考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08:59 中国新闻周刊

  破产:从尊严挣扎到市场考验

  第一次出现企业宣布破产20年后,《破产法》亟待修订

  ★ 本刊记者/何晓鹏

  “此时此刻,我们全厂职工心情很不平静。作为企业的厂长,我的心情更是沉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中,我们被淘汰了……” 沈阳防爆器械厂厂长王成一脸懊丧地说。时间是1986年8月3日上午9时,地点是沈阳市政府迎宾馆北苑,沈阳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等20多个部门约150人到会,几十名中外记者汇集于此,沈阳防爆器械厂在这一天成为中国第一家宣布破产的企业。

  当时,日本东京广播电视中心驻北京记者向国内紧急电传:“中国沈阳,一项重大的实验:中国东北的沈阳城发生了‘

地震’,‘超过八级的改革地震’。”

  与此同时,包括法新社、路透社、《纽约时报》《读卖新闻》等26个国家和地区的新闻机构报道了此事。

  沈阳防爆器械厂始建于1966年,到1986年,在职职工76人,退休职工64人。资产26.5万元,而欠款达48.6万元,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在一年整顿无效后宣布破产。而其职工亦成为中国第一批下岗工人,除个别情况特殊者由政府介绍工作外,90%以上员工自寻出路。

  今年已经79岁的石永阶是原沈阳防爆器械厂厂长,王成的前任,正是在其任上,厂里接到了企业破产的黄牌警告,也因此,石永阶这二十年来始终郁郁寡欢。

  他自言二十年思想上一直背着包袱。“宣布破产后,大伙都不高兴,有的还哭了,大伙不明白社会主义国家工厂怎么宣布破产了呢,破产后我们怎么安排啊?” 石永阶告诉本刊。

  “别说他们(企业领导)了,就是我在当时也把一切都想到了,觉得自己甚至是千古罪人。” 沈阳市经贸委原副主任韩耀先是《沈阳市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倒闭处理试行规定》的起草人,沈阳防爆器械厂的破产正是依据这个规定。

  韩耀先说,《破产倒闭规定》是时任沈阳市市长的李长春亲自布置的工作,因此才使他克服了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使这中国第一部关于破产的规章条例获得通过并开始实施。

  做第一次破产工作之初,韩耀先在进被破产工厂时都不敢亮明身份,面对工人怨愤的目光他不知该如何解释。这种心里的惴惴,直到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公布才开始消失。

  《破产法》的出台使一切怀疑、非难戛然而止,企业破产的“姓社姓资”不再成为诘难。而在接下来这20年里,则集中于对企业破产程序本身的关注与摸索中。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新破产法立法小组成员之一的李曙光教授估算,截至现在,国有企业的破产数量大约为8万左右。

  李曙光告诉本刊,从严格意义讲,沈阳防爆器械厂事例不能算是企业破产,而应该视之为政府对企业的关闭。而事实上,即使《破产法》实施后的企业破产中,政府干预色彩浓重始终是共性。

  这方面暴露出了《破产法》的局限性。李曙光说,《破产法》从1986年通过、1988年试行,至今已经运行18年,无论条文还是程序均暴露出很多问题,这与目前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是不相适应的。

  这种不适应在内容上体现为:现行《破产法》只有6章43条,规定比较粗糙,内容简单,在实践操作中难于操作。此外,政府对企业破产介入过多——企业破产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的一项严格的司法活动,但因《破产法》产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背景下,因此企业破产从申请的提出、企业整顿的主持到破产清算组的组成、职工的安置等,均有政府部门的参与。

  同时,现行破产法对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有所欠缺,破产债权申报制度设置也不尽合理。

  李曙光认为,“现行《破产法》的立法思维、法律结构、条文内容和制度体系全是围绕国有企业而来,是国有企业破产法而不是市场经济取向的破产法,显然已不能满足现实和未来的需要。”

  由此带来的结果是,现行《破产法》施行18年来,所起的规范破产作用远远不够,企业借破产恶意逃废债务现象大量存在、银行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护、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拥有高于债权人的处置权……

  正是在此背景下,对新《破产法》的呼唤十余年来不绝于耳。

  实际上,全面修改现行《破产法》的动议在1993年的全国首届企业兼并与破产研讨会上便已提出,1994年全国人大开始组织起草新《破产法》。因为中国《破产法》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改革、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牵涉太多神经,所以历经11年的立法过程,于2004年6月、10月两次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目前新《破产法》草案仍然停留在等待“三审”阶段。

  新《破产法》草案较现行《破产法》内容大大丰富。草案共11章164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对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分章规定。

  李曙光向本刊透露,停滞一年多的新《破产法》草案很快提交三审,而一直争议不断的第127条——关于破产清偿顺序中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优先,还是企业担保债权优先的问题——也将会在条款中添加更细致的内容,通过双方各让一步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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