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 中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这份文件强调,为防范冤假错案,必须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文件还明确规定,“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人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这是一个重要的信号,表明人民法院在依法独立审判的改革方向上正在一步步往前走。
依法独立审判有多个方面的指向。譬如,司法机关要独立于地方,不能受制于地方的“维稳”压力。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司法机关还要独立于舆论,要在舆论面前保持足够的定力。在此之前,司法机关一直强调对舆论的尊重,一直习惯于把舆论当作大写的民意。然而,舆论并不能等同于民意,司法机关需要面对的舆论并不是一个显而易见、质地均匀、固定不变的事物。相反,舆论是分裂的,流动的,甚至是破碎的。
从“舆论”的范围大小来看,在多数案件中,司法机关需要面对的“舆论”其实只限于案件的当事人、参与人,以及他们所牵连的利害关系人。全国法院系统每天处理的成千上万的案件中,大部分案件,甚至是绝大部分案件,其实都只有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才会在意、关心。社会公众并不关心法院里每天进进出出的当事人。当事人的焦虑、利害、得失,通常不会进入社会公众的视野。这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面对的舆论,其实就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看法。不过,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虽然在数量上并不多,但对于法官来说,却不得不认真对待。因为倘若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他(她)就会提起上诉、申诉;如果很不满意,他(她)甚至还会没完没了地“上访闹访”。然而,司法判决却很难同时让相互冲突的双方都很满意。我们可以发现,即使是范围很小的舆论,也是分裂的、破碎的。
司法机关看重这种“小范围的舆论”,除了担心“上访闹访”之外,其实还有一个重要的根源:“小范围的舆论”有可能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进而演化成为具有轰动效应的舆论炒作。然而,这种轰动性舆论炒作的产生,本质上是各类媒体传播扩散的结果。而媒体在传播某个案件或某个事件的时候,是有选择性的。一个平淡无奇的常规性案件,通常不会引起媒体的关注;只有那些具有某种新奇性的案件或事件,才可能经过媒体之手而广为人知,当这些案件或事件赢得了广泛的关注之后,才能催生轰动性的舆论炒作。
然而,新奇的案件或事件,必然会引发相异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舆论主张。因此,较之于“小范围的舆论”,轰动性的舆论必然会呈现出更加破碎的图景。
在越来越碎片化的舆论格局面前,司法机关有义务对五花八门的舆论主张进行独立的判断,既要成为舆论的甄别者、审视者,也要成为舆论的塑造者、引领者。▲(作者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