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一位叫周杰的农民工,最近一直在不安中度过。57岁的他1994年就来到深圳,进入一家玩具厂工作,但一直到2008年工厂才为他购买养老保险。即将退休的他,因未满15年的养老保险缴费期限,退休以后将无法在深圳领取养老金。这样的问题在深圳等沿海发达地区的第一代农民工那里很有普遍性,在周杰工作的那个小工厂,332位职工中,85人从未购买过养老保险,其余247人从2008年开始才陆续购买养老保险。
以上所述是日前一家财经媒体的报道,记者通过这个故事提出一个问题:由于第一代农民工打工时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而现有的养老保险体制也不可能去向企业追缴他们当年的养老费,因此第一代农民工在退休以后将面临养老难的问题。
中国目前推行的社会养老体制形成于上世纪90年代,但当时只限于在户口所在地工作的职工,农民工户口与打工所在地普遍处于分离状态,因此未能考虑将他们纳入到养老体制。这个问题直到本世纪头一个10年才逐渐引起政府重视,即使如此,这种改革的推行也十分困难,因为这些农民工在退休以后普遍要回原籍,由于目前的养老金制度是分省管理,向打工所在地缴纳的养老金只能留在原地,原籍所在地的养老机构无法承担他们的养老。因此,当这些农民工要回到原籍的时候,他们普遍将缴纳的养老金直接领出,但工厂为他们代缴的那部分则成为打工所在地的一笔“外快”。
怎样解决这个问题?似乎不难,只要从技术上加以改进,让这些农民工有养老金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通存通兑”就可以了,按目前的技术条件来说并无多大难度,事实上国家也在做这方面的努力,一些地方对此积极性不高,不过是在打地方利益的小算盘罢了。但问题在于,即使达到了这个目标,第一代农民工的养老问题仍然存在巨大困难,还是以报道提到的周杰来说,他从2008年开始参加养老体系,到退休时也不足15年,按现在的规定还没有领取养老金的资格。
其实,问题的要害还不在此。真正的第一代农民工应当始于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那个时候,大量农民工离乡背井,来到沿海地区打工,而就当时来说,由于企业职工退休以后是由原单位支付退休金,全民性的社会保险制度还未建立,因此他们得到的只是一份并不丰裕的“死工资”。如今,这些当年为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流过汗,流过血,奉献了人生黄金岁月的农民工大都已经进入老年,在原籍拿一份农村地区的低保,条件差一点的地区甚至只能成为子女的拖累。沿海地区对于这些默默无闻的第一代农民工,其实是欠了账的。
面对这些垂垂老矣的第一代农民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已经无济于事,因此需要进行制度创新。沿海地区政府应该承认第一代农民工对当地经济发展作出的特殊贡献,并且为他们建立起一种反哺制度。时间已经过去这么久,当年他们打工的工厂,有的可能已经不复存在,因此这种制度创新可以不必拘泥于对原有打工企业的追溯,而应该由政府出面,安排一笔相当于养老保险的基金,这笔钱从养老金库存中支付也可,或者直接由政府财政支付也可,向内地省份进行养老金转移支付。与此同时,内地省份也相应建立起对当年外出打工的第一代农民工进行养老金支付的制度,让他们能够得到来自当年他们辛勤劳动过的地区的反哺。
当然,在第一代农民工范围内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养老金支付制度,已经缺乏现实条件,特别是要辨别清楚一个老人当年是否外出打工,在何处打工,打了多少年的工,都会出现十分复杂的困难。但是,如果我们把眼界放得宽一点,甚至可以这样设想,通过沿海地区的养老金转移支付,让内地落后地区的老人普遍得到来自沿海地区的养老支持,让他们的养老生活能够过得好一点,也不失为一种制度创新。其实,在沿海地区享受到“人口红利”的同时,内地落后地区却因享受不到这种“人口红利”而愈益落后,因此,即使当年未曾外出打工的人群,他们其实也为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考虑到这一点,这种地区之间的养老金转移支付可以作为一个“一揽子工程”来推进,可以让这种制度创新避免陷入事务堆中而更见效率。
进行这样的制度创新,并没有多少技术难度,关键在于解放思想。第一代农民工不应该成为养老保险制度遗忘的角落,有关方面应该想到他们今日面临的苦楚,既然今天的政府完全有财力来承担起这个义务,那就应该把这个责任承担起来。当然,还需要做的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目前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不让这个历史的遗留问题永远遗留下去。
(原标题:[个论]周俊生专栏:第一代农民工养老需要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