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轩:情妇涉贪该当何“罪”?

2013年11月08日02:19  新京报

  张曙光情妇罗菲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但从案情看,罗菲积极参与受贿,而非仅仅是在张受贿之后,对赃款进行窝藏、隐匿,那么其涉嫌的受贿罪是否也有必要予以追究?

  11月7日,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的情妇罗菲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检方指控罗菲掩饰、隐瞒情夫张曙光的受贿犯罪所得198万余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近几年,在众多贪腐案件中都有情妇的参与,她们有时直接参与官员的腐败活动,或作为中介斡旋行贿受贿。那么,贪官的情妇到底该当何罪呢?

  这次,罗菲被正式起诉的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其被抓捕时涉嫌的罪名是“受贿罪”。前者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等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这一般是刑期在三年以下的轻罪。而受贿罪的量刑则重得多,虽然受贿罪的主体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受贿罪的共犯并没有身份限制。

  此前有不少贪官情妇被定过受贿罪: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的情妇唐薇,广盐集团原董事长沈志强的情妇白丽清,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的情妇王建瑞,都被定为受贿共犯。

  那么,情妇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呢?2007年两高公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等定为“特定关系人”。《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如果“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这一行为的,按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所以,官员通过情妇受贿,即构成受贿罪;如果情妇与官员之间达成“通谋”,则情妇也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回到本案中,据媒体的披露,罗菲参与张曙光的受贿罪行主要有:罗菲当着张曙光的面,要求行贿人——广东中车公司老板杨建宇“赞助其买车”,杨就给了她30万元,之后杨就得到了铁道部的订单;杨建宇将罗菲安排到其公司中,挂名领取高达1.6万元的月薪,但罗菲从未在其公司工作过,张曙光对“挂名领薪”是知情、同意的;此外,杨还赠送给罗菲多块价值几十万的手表。

  显然,行贿人送巨款给罗菲,无非是通过讨好她,勾结张曙光,攫取非法利益;而作为情妇的罗菲,当着官员的面向行贿方表达了希望得到财物的意向,之后对行贿方送出的巨款来者不拒,而张曙光对此知情同意,有理由认为两人达成了共同受贿的“通谋”。至于罗菲“挂名”在杨建宇公司下面领取高薪,更是前述两高《意见》中明确规定的新型受贿形式。从披露的案情看,罗菲积极参与张曙光的受贿,而非仅仅是在张受贿之后,对赃款进行窝藏、隐匿,那么其涉嫌的受贿罪是否也有必要予以追究?

  还是希望司法机关秉公执法、除恶务尽,将张案中可能的受贿共犯一并绳之以法,避免可能的重罪轻罚,既打老虎,也打苍蝇。

(原标题:情妇涉贪该当何“罪”?)

(编辑:SN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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