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轩:奸淫幼女案,赔偿不能沦为“买刑”

2013年11月05日02:19  新京报
郭玉驰作为国家官员,犯下奸淫4岁幼女的兽行,难道不该严惩? 郭玉驰作为国家官员,犯下奸淫4岁幼女的兽行,难道不该严惩?

  ■ 观察家

  郭玉驰作为国家官员,犯下奸淫4岁幼女的兽行,难道不该严惩?一审时既不道歉,又不赔偿,再审时才提出15万元的赔偿,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

  云南省大关县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小浴一案,一审在被告人未做出任何赔偿的情况下,仍然轻判被告人五年的徒刑。虽然在公众的关注之下,上级检察院提起了抗诉,但是案件的进展仍不容乐观。

  在再审开庭之际,受害幼女的家长不得不面对艰难的抉择:接受15万元的和解赔偿,但可能影响到被告人的量刑;如果拒绝,法院再审判决中他们仍可能拿不到一分钱。此前的一审中,受害家庭曾提出包括医疗费20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80万元在内的,共计85万余元赔偿额。结果一分钱都没有赔到,而这次他们不得不选择“拿钱和解”(据新华社)。

  受害家庭为拿到远不足以弥补自身损失的15万元赔偿,就要被迫“谅解”凶手?问题出在哪里?

  首先,是因为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过于狭隘。《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法院一直对“物质损失”做限制性解释,2000年,最高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彻底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之外。

  而奸淫幼女的罪行,更主要是造成未成年人的心理创伤,而很难体现为“物质损失”,所以很难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得到充分的赔偿。如果受害幼女要索赔精神损害赔偿,必须在刑事判决之后,另案进行民事起诉,但刑事判决已经做出,错失了与侵害者最佳的谈判机会。

  上个月,最高法、最高检等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也未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性侵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内。所以,云南大关奸淫案即使受到公众的强烈关注,但法院依然难以判决凶手进行精神赔偿。

  其二,就是如何杜绝刑事和解沦为“花钱买刑”。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和解协议书”应包含被害人“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的内容。

  的确,囿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受害家庭的经济困难,小浴家可能不得不接受刑事和解;但反过来说,这15万元远低于郭玉驰的罪行对受害幼女及其家庭造成的真实损失,这笔钱不是“恩赐”,这是受害幼女家应得的。

  须知道,经济赔偿是真诚悔罪的应有之义,如果当事人以降低刑罚标准作为赔偿数额的条件,那么就证明其赔偿是为了“买刑”,也就违背了刑事和解的前提条件。今年2月,最高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在回应“花钱买刑”问题时说:将赔偿与量刑相联系,应满足3个条件:首先在适用范围上有严格的界定,主要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矛盾等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其次要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等;最后要考虑被告人是否真诚认罪、悔罪,被害方是否予以谅解。

  郭玉驰作为国家官员,犯下奸淫4岁幼女的兽行,难道不该严惩?一审时既不道歉,又不赔偿,再审时才提出15万元的赔偿,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希望再审法院审慎判断,不要像一审那样再次留下争议。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原标题:大关奸淫幼女案:赔偿不能沦为“买刑”)

(编辑:SN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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