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中飞短信诗诽谤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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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18:37 法制日报 | |||||||||
16、秦中飞短信诗诽谤案 关键词:短信诽谤 案情简介:
重庆市彭水教委职员秦中飞在闲暇之余,填写了一首讽喻当地官员腐 败无能的诗词《沁园春·彭水》,并以短信的形式发给一些亲朋好友,不料时隔半月后,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将秦刑事拘留,相关接受其短信的40多好友也受其牵连被传讯。检方的起诉意见书称,秦中飞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的词,严重危害该县社会秩序和破坏了市领导名誉,涉嫌诽谤罪。经媒体广泛报道后,10月24日,彭水县公安局对秦中飞涉嫌诽谤一案予以撤销。25日下午,受害人秦中飞从检察院拿到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 影响力: 一首抽象隐讳的诗,并无明确的事实指责,而且传播范围极小,彭水官员却对号入座,将其定性成了诽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诽谤罪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当地的公安机关却主动介入;而检察机关以“诽谤罪”起诉秦中飞,则严重地伤害了公民议政的言论自由权。其实,即使是错误而明确的指责,如果没有恶意诽谤,也应当是公民的权利,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各种善意、建设性的批评,因为“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彭水诗案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的法律需要恰当地明确对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的批评与诽谤的界限,使公民合法的评价或建议得到保护,通畅各种意见表达渠道,从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楚望台整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