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支流水污染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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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18:37 法制日报 | |||||||||
19、松花江支流水污染案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司法 案情简介:
2006年8月21日,吉林省蛟河市吉林长白山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两名司机,将罐车中近10吨有机化工废水排入距离松花江入口38公里的支流牤牛河,造成长约5公里的污染带。目前,偷排污水的责任人被检方批准逮捕,吉林市政府已对吉林长白山精细化工公司下达了停产令。 影响力: 与往年不同的是:我们在今年的环境事件中,看到了更多政府部门的作为;却较少发现司法机关的身影———是否可喜,令人无法简单评价。但综观今年环境事件,行政手段由于其固有特性,效果并不十分理想:调查结果迟迟未决,行政处罚轻描淡写,民事赔偿往往是政策代替了法律、调解代替了诉讼。环境民事诉讼难,仍然难于上青天。湖南岳阳肇事企业负责人被刑拘,环保调查组建议地方政府追查政府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却没有民事赔偿问题见诸报端;甘肃徽县的肇事企业被关停,补救工作仍在继续,但铅损伤所涉及的民事赔偿问题依然没有结果。今年重大环境事件进入司法程序的少之又少,这也许是牤牛河水污染案能够被推选为“十大影响性诉讼”备选案例之一的重要原因吧。我们希望行政的归行政、司法的归司法:司法程序在环境事件中发挥应有作用对公民环境权进行有力的保护,在环保领域能建立起普通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通道。 (李娟整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