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红霞兰州赢官司青岛获无期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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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18:37 法制日报 | |||||||||
21、乔红霞兰州赢官司青岛获无期案 关键词:地方保护与民刑冲突 案情简介:
1999年10月,因购销合同纠纷,澳柯玛将海欣公司告上青岛 市南区法院,向对方索要629万元欠款及利息。之后,因管辖不当,该案移送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3月,海欣公司以违反合同等由将澳柯玛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澳柯玛偿还原告1557万元。澳柯玛公司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在甘肃省两级法院民事判决生效且执行完毕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9日将该合同纠纷案以涉嫌合同诈骗移送青岛市公安局。2002年9月3日海欣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红霞被青岛市公安局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批捕。2003年11月26日,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乔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4日裁定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天津市司法机关管辖该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两次补充侦查后,认为乔红霞不符合起诉条件,将此案退回青岛市公安局。2005年10月14日,乔红霞被青岛市公安局从天津押回青岛。12月14日,乔红霞被监视居住,2006年6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影响力: 从1999年到2006年,有始无终的乔红霞案经历了8年离奇、曲折的道路,从兰州民事胜诉,到青岛被判无期徒刑,乔红霞的遭遇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案件反映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许多问题:对同一事实和纠纷,两地人民法院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判,昭示出地域司法冲突问题。乔红霞取保候审反被羁押,凸显地方执法违法、有法不依问题。民事败诉后,进而向刑事侦查机关举报犯罪,是时下经济类案件中出现频率越来越高的民转刑现象,这一现象揉合进地方保护的调料,造成各地人民法院民事、刑事裁判之间的严重冲突,值得我们警惕。 推荐人:许兰亭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