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邬世荣车祸死亡赔偿金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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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18:37 法制日报 | |||||||||
18、农民邬世荣车祸死亡赔偿金案 关键词:户籍与赔偿标准 案情简介:
在城市生活10余年的农民邬世荣在车祸中不幸丧生,其家属与被告就死亡赔偿金标准适用问题对簿公堂.被告认为,由于死者为农村户口,赔偿金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按20年计算;原告认为,户籍难否认邬某城市人身份。10余年已使他融入城市生活,而户口性质上的差异性,不能否认其价值创造和生活方式,被告应按城市居民伤亡赔偿标准赔偿。2006年7月,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以城市人口赔偿标准赔偿原告。 影响力: 该案一经报道,立刻引起巨大反响,并再次引发了对于农村人口死亡赔偿问题“同命不同价”的讨论,公众舆论直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最高法已经做出反馈,表示将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修改。河南、广西、重庆等地也在推进车祸赔偿制度改革。 可以这样认为,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所作判决是司法对于社会变革趋势的良性回应,其积极影响不言而喻。同时,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在现有制度内,要给农村人口以公平的赔偿,还是需证明其与城市人口一样,并适用“城市人口赔偿标准”:个案的公正仍无法推及所有农村人口,这种尴尬与无奈或许才是本案影响力的真正所在,它把问题揭示给我们———城乡二元体制如不打破,歧视仍将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存在。 (王振宇整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